交易条款和条件
-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广告、列表服务、出版服务、目录服务、基于互联网的出版服务以及未来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这些合同由 Adxodus Sdn. Bhd.(总部位于 B-SG-38A, Sunway Geo Avenue, Jalan Lagoon Selatan, Bandar Sunway, 47500 Subang Jaya, Selangor。)(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告商(其详细信息请见背面)签订,此外,还适用于公司贸易文件和业务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如果广告商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服务费用,在不损害公司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知广告商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广告商立即支付未付款项。广告商应就逾期发票的未付款项按年利率 18% 向公司支付利息,自到期日之后直至全额付清未付款项之日止。
- 如果广告商未能按照背面所述的付款期限或在信用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用,则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优惠(例如返利、促销价格、折扣、礼品或奖励)将自动失效。
- 除非公司董事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公司任何销售/市场人员的所有其他谅解、陈述、口头/书面协议、保证或担保均被明确排除。广告主应就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变更获得公司董事的书面通知,以使该变更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 广告商有义务在公司的主要地点支付服务费用。
- 广告主知悉,公司可随时拒绝或终止服务,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在此情况下,广告主同意双方互免其对服务的义务,但前提是公司根据终止服务时提供的服务量,按比例退还广告主已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就任何损失(如有)向对方提出索赔。
- 双方同意,公司无需为服务付款提供任何列表或出版物证明。如需提供证明,公司仅应提供包含广告主信息的网页链接,或包含广告主服务或广告的目录列表或出版物中相关页面的认证副本。该证明应由公司经理出具,并作为已向广告主提供服务的确凿证据。
- 双方特此同意,尽管公司已尽合理努力确保服务的准确性,但公司不保证服务完全没有错误或遗漏。公司对任何错误或遗漏概不负责,无论其原因如何。双方同意,广告商提供的用于纳入服务的任何图像、徽标、设计或其他材料均无法复制,且无法使其颜色、纹理和其他特征与该等图像、徽标、设计或其他材料完全相同;广告商特此同意,允许对图像、徽标、设计或其他材料的颜色、纹理和整体外观进行修改。
- 广告主特此明确声明,所有因服务而提交给公司的图像、标识、设计及其他材料均属于广告主所有,或广告主已从该等材料的合法所有者处获得许可使用。如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第三方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或法律诉讼,广告主应向公司进行最大程度的赔偿。广告主同意,公司无需就其提交给公司的材料的所有权向广告主进行追究。
- 在发布任何广告、网站或列表之前,公司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方式将广告、网页内容或列表(以下简称“作品”)的草稿发送至广告主最后已知的地址,以供批准。如果公司未在作品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广告主的任何回复或对作品的任何修改或更正建议,则视为广告主已核实并批准了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此后,公司应着手发布或列出作品。在广告主批准规定的时间过后,公司应允许对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但公司应向广告主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特此同意,公司应自行决定广告商信息在目录、广告或列表中的位置。此外,公司可自行承担费用,在双方未约定的其他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发布或列出广告商的信息、数据和服务,广告商特此同意该等行为。
- 双方特此同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设有七 (7) 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广告主有权解除合同,且公司应全额退款,前提是广告主已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明确说明拟终止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广告主在冷静期后解除合同,则应向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50%) 作为约定的违约金。
- 双方同意,公司可以因任何原因延迟提供服务,且广告商无权就该等延迟向公司提出索赔。
- 对于广告商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和/或费用(包括利润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此处包含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公司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应为完整条款和条件,且双方同意本协议应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且双方同意接受马来西亚法院的管辖。
- 公司与广告商之间的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为已在上述第 1 条中规定的公司办公室(或公司主要办公室在法律诉讼开始时所在的任何其他地址)制定和执行,并且法律诉讼应在公司主要办公室所在地法院的当地管辖范围内开始,无论广告商居住在哪里或交易可能发生在何处。
- 公司可随时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主,放弃、修改、变更或添加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在此情况下,该等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为本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广告主特此同意受其约束。
-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会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和条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如果广告商未能履行或违反此处包含的任何条款或任何其他公司管理向广告商提供的服务的条款,或破产或实施任何破产行为,则应付给公司的金额应立即到期并应立即支付,无论是否已要求支付该款项。
- 凡载明时间之处,均为本条款及细则之核心。公司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上述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其以任何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本条款及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可累积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 广告商同意不会因其可能拥有或声称拥有的任何抵销权、索赔或反索赔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拒绝向公司支付款项或其他款项,并且广告商特此同意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放弃和拒绝针对公司索赔的此类索赔或抗辩。
- 广告商特此同意,由公司员工证明的任何广告商未付的金额应为广告商欠公司款项的确凿证据。
- 如果公司提起因本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则启动该诉讼的程序文件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法院文件,如果已通过AR挂号信送达本文件中所述地址或广告客户最后所知地址,则视为已充分送达。任何此类文件,即使有相反证据,也应在邮寄之日起5天后最终视为已送达广告客户。公司发送给广告客户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以普通邮资寄往本表格中所述广告客户地址,则视为已充分送达。
- 广告商应以“律师-客户”为基础,对公司可能针对广告商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 广告主特此同意并承认其向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属真实、准确且已核实。广告主特此承认已放弃根据《2010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和《2010 年信用报告机构法》或类似法律赋予广告主个人数据(包括信用信息)的任何隐私保护。广告主特此明确同意并授权公司不受限制地访问广告主的个人数据,并与公司认为合适的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信用报告机构和/或任何第三方共享此类数据。广告主还特此同意,公司及其代表和律师可根据第三方的书面请求,将广告主的任何性质的个人数据(包括信用记录、付款违约和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转发给任何第三方。
- 广告主特此同意,如果因公司保存、使用或与他人共享广告主的个人数据而导致第三方提起任何诉讼,广告主将对公司进行赔偿。
- 广告商特此同意授权供应商进行所有相关的信用评估和检查。